【案情简介】 河北承德,男子杨某是一名大货车司机,事发当天,他驾驶大货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,突然发现轮胎和刹车出现了异常,吓出一身冷汗冷汗的杨某,连忙就近靠边,将车停在了应急车道上。 然而,杨某停车不到2分钟时间,一辆警灯闪烁的警车突然驶来,原来巡逻的交警刚好发现了他,交警要求杨某下车接受处理。 交警检查后发现,杨某的驾驶证,一个计分周期内,累计已计满了12分,便让杨某去交警队接受处罚。 杨某随即赶到交警大队,被处以了罚款200元,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。 杨某不服,拒绝签字,然后一纸诉状,将交警部门告上了法庭。 杨某的主要理由为: 1、事发时自己是因为车辆刹车和轮胎出现故障,才将车临时停在应急车道上的,这属“紧急情况”停车,不违法; 2、自己从停车到交警到达现场处理,前后不到2分钟时间,没有造成严重后果,交警对其作出处罚,不合法; 3、交警到达现场后,没有当场作出处罚,而是事后将制作打印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自己签字,属程序违法。 法院审理过程中,交警部门依法提出了答辩,其主要内容为: 1、我国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82条规定:“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,在非紧急情况下,不得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。” 杨某是否属“紧急情况”、是否可以停车,不是本案追究的对象。 本案对杨某作出处罚,是因为其违法停车,没有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,没有开启应急示警闪光灯等。 即使依法可以停车,但并不意味着可以违法停车。 交警部门随即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: 我国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52条规定:“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,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,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,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;难以移动的,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,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,必要时迅速报警。” 我国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68条规定:“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,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,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,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,无法正常行驶的,应当由救援车、清障车拖拽、牵引。”; 2、本案杨某违法在应急车道上停车,根据《河北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〉办法》第87条规定:“违反规定停车的,处以200元罚款”,因此,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,符合法律规定; 3、本案对杨某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,适用简易程序,符合法律规定。 我国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107条规定:“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、200元以下罚款,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,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。” 本案交警部门从安全角度出发,没有在高速公路停车现场,对杨某当场作出处罚,而是通知其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罚,不违反以上规定,程序合法。 法院审理后,支持了交警部门的观点,认为本案交警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,事实清楚、证据充分、程序合法,适用法律正确,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。 接到一审判决结果后,杨某不服,提出了上诉。 二审法院审理时,对杨某停车和交警到达现场处理的情况,特意作了调查,根据视频证据显示,事发当天9时21分55秒,杨某在应急车道停车,9时23分23秒,交警到达现场,期间杨某停车后将近2分钟,其既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,也未在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。 因而,二审法院认为,杨某的停车行为,明显违法。 最后,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。 【律师看法】 一、根据法律规定,高速公路上临时停车,到底何为“紧急情况”?本案杨某被处罚,冤枉吗? 我国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82条规定:“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,在非紧急情况下,不得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。” 这里,到底什么属“紧急情况”,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,但是,从生活常识和习惯,以及立法目的上分析,此处的“紧急情况”,应该是指影响行车安全,威胁车辆安全行驶的突发的、意外的事件。 比如车辆突然发生故障、驾驶员突发疾病、路面出现障碍等等。 至于此前媒体曾报道过的司机内急、犯困、小孩要撒尿等,应不属于以上规定的“紧急情况”。 本案中,杨某车辆刹车失灵、轮胎故障,应该是属于以上规定中的“紧急情况”,可以停车的。 但是,本案交警部门对其作出处罚,追究的并非是其是否可以停车,而是违法停车。其停车后,既不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,也不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。 因此,本案杨某被处罚,不冤。 二、本案中的司机杨某,在高速公路上开车行驶时,发生故障需要临时停车,应如何做才合法? 本案中,对于司机杨某,当车辆出现故障,需要临时停车时,根据法律规定,其应该遵守以下规定。 一方面,我国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52条规定:“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,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,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,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;难以移动的,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,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,必要时迅速报警。” 另外一个方面,我国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68条规定:“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,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,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,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,无法正常行驶的,应当由救援车、清障车拖拽、牵引。”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,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,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出现故障时,需要维修时,停车后,应该求助,让救援车、清障车拖拽、牵引。 而不能就地维修,这是错误的,也是违法的。 最后,法律事关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,无处不在,无论从事什么行业,都应该对相关法律有所熟悉,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去做,否则,一不小心就违法了。 对此,你有何看法?欢迎留言讨论,评论区更精彩! 本文素材和图片均来自网络,如有侵权,联系删除。 我是周律师,无偿普法,欢迎关注,一起以案说法。 http://www.zqhou.com ![](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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